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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2026年5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2026-06-30

进出口贸易数据

2026年5月份我国进出口总值6481.3亿美元,与今年4月份比较环比增长2.3%,与去年5月份比较同比增长22.6%;出口方面,5月出口金额3767.8亿美元,与今年4月份比较环比增长4.9%,与去年5月份比较同比增长19.4%;进口方面,5月进口金额2713.5亿美元,与今年4月份比较环比减少1.1%,与去年5月份同比增长27.4%。货物贸易顺差为1054.3亿美元,1至5月累计4517.1 亿美元。


2026年5月机电产品进口7875(出口16548.6)亿元人民币,1至5月机电产品累计进口35425.1(出口75766)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进口增长25.3(出口增长18.4)%;5月集成电路进口496.9(出口307.3)亿个,进口金额3883(出口2438.5)亿元人民币,1至5月集成电路进口16557.5(出口9650.5)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进口增长47.1(出口增长83.4%);5月份医疗器械进口61(出口131.8)亿元人民币,1至5月份医疗器械进口323.5(出口626.5)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进口减少6.7(出口增长9.8)%。



1.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7号(关于开展2026年度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5/08/article_2026050820254669719.html


【发布日期】2026-05-08

【生效日期】2026-05-08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6年6月1日起依法对法定检验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商品范围见附件)实施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63号修正)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0号(关于开展2025年度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废止。

附件:实施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

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一、进口商品:婴童用品、食品接触产品、日用饰品、成人鞋靴、电子产品、低压电器等。

二、出口商品:婴童用品、低压电器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4号)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5/07/article_2026050714351018800.html


【发布日期】2026-05-16

【生效日期】2026-12-01

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公告发布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及目的

2026年5月6日,海关总署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8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仅作出原则性规定,为确保企业清晰掌握具体申报要求和所需履行的主体责任,需要通过《公告》予以细化。《公告》补充完善了关于进出口化妆品申报所需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及形式,进一步细化了进口化妆品信息记录涵盖内容,对《办法》中相关术语进行解释,推动海关进出口化妆品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化妆品进口申报。

1.明确进口化妆品申报主体。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为明确责任主体,化妆品进口商申报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

2.明确进口化妆品监管证件填报要求。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要求进口化妆品应当依法完成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海关通过电子数据自动比对进行验核。本公告明确了进口化妆品申报时需提供的监管证件在报关单中的具体填报字段。

3.明确无需填报监管证件的情形。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海关总署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署岸发〔2021〕85号)的有关规定,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检测、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以及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按照公务用品申报进口的化妆品,非试用或非销售用的展览展示化妆品免予检验。《公告》进一步明确申报进口上述化妆品时无需填报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号。

4.细化进口样品所需“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办法》第十三条进行细化,主要根据样品用途和类型的不同,分为3类。对于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用样品,需提供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申请受理等证明材料;对于检测研发用的非试用样品,需提供检测研发方案、检测研发单位能力证明等文件,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还须提供委托检测协议;对于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需提供宣传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样品使用地点、使用方式、面对人群及样品处置方式等。

5.细化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申报内容及所需材料。

对《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化妆品半成品的申报要求进行细化。为更好地对进口化妆品半成品与成品进行区分和管理,明确进口化妆品半成品应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录入“化妆品半成品”,“货物属性”栏勾选“15-非预包装”,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灌装或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因化妆品半成品在进口环节免予注册或者备案验核、免予标签验核,企业应履行相关主体责任,声明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二)细化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内容。

对《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进行细化。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的溯源管理,保障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参照报关单申报字段,结合产品流向溯源需要,细化了进口商应记录的具体内容。为方便企业更好地进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进口商使用信息化系统记录保存相关信息。

(三)细化化妆品出口前检验申请所需材料。

对《办法》第十九条进行细化。明确企业在出口前申请检验时,应当声明已经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持有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同时,根据《条例》的要求,声明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四)解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包含内容。

根据《条例》第七十九条,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明确《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是指除了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公告、强制性国家标准外,还包括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3.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61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5/12/article_2026051211114383082.html


【发布日期】2026-05-11

【生效日期】2026-12-01

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进口化妆品申报

化妆品进口商在进口化妆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在报关单“产品许可证”项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26”)规范填报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得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号。

(二)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检测、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以及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按照公务用品申报进口的化妆品,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进口化妆品展品,无需填报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号。

(三)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检测、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应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要求进行申报,其中“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具体如下:

1.进口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用样品,需提供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进口检测研发用的非试用样品,需提供检测研发方案、检测研发单位能力证明文件。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还须提供委托检测协议。

3.进口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需提供宣传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样品使用地点、使用方式、面对人群及样品处置方式等。

(四)进口化妆品半成品,应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录入“化妆品半成品”,“货物属性”栏勾选“15-非预包装”,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灌装或者分装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声明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二、关于进口化妆品信息记录

化妆品进口商记录的进口化妆品信息,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的报关单号、入境时间、名称、品牌、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号、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者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原产国或者地区、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名称、存放地点、销售对象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及数量等内容。鼓励化妆品进口商运用信息化手段记录上述信息。

三、关于化妆品出口前检验申请

化妆品出口前申请检验时,生产企业、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声明生产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持有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等内容。海关监管过程中需要验核的,生产企业、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交验上述相关材料。

四、关于“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办法》所称“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包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本公告自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10号)、《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42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施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6〕1462号)同时废止。


4.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4号(关于中国与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6/01/article_2026060108483037184.html


【发布日期】2026-05-31

【生效日期】2026-06-01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6年6月1日起,“中国—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马来西亚实时传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和《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以下统称原产地证明)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马来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申请享受RCEP或者《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对于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自2026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自2026年12月1日起,对于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进口人要求海关提前放行相关货物的,应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手续;后续通过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联网原产地证书状态查询”功能确认已传输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退还手续。

二、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明纸质文件。


5.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21号 公布关于美国对5家中国企业实施涉伊朗石油制裁措施的阻断禁令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6/art_78dd015b3fb94aa0b25d5ac98994aa4f.html


【发布日期】2026-05-02

【生效日期】2026-05-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称《阻断办法》)等相关规定,《阻断办法》工作机制针对美国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等企业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依法开展综合评估,确认美国对上述企业的制裁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商务部根据《阻断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工作机制的决定,发布禁令如下:

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依据第13902号行政令、第13846号行政令等规定,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


6.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的公告

https://www.mofcom.gov.cn/zcfb/blgg/art/2026/art_10dc1acab316456b83f69aff7c18e086.html



【发布日期】2026-04-15

【生效日期】2026-04-15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新增1-叔丁氧羰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等3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备注:

1.上述 16 项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 以上化学品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备注: 以上化学品以商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附件 2

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1.缅甸

2.老挝

3.阿富汗

4.美国

5.墨西哥

6.加拿大



7.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告 防范八种化学品流失用于制毒风险

https://aqygzj.mofcom.gov.cn/zhxx/art/2026/art_af1c809b1af94858a39361183e45a106.html


【发布日期】2026-05-22

【生效日期】2026-05-22

为防范β-溴代苯乙烷等八种化学品流失被用于制造毒品风险,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5月22日公开发布《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防范八种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的警示通告》。

《通告》明确了八种化学品CAS号及海关商品编号,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从事八种化学品经营活动时,严格按照国家禁毒办于2019年8月、2023年11月、2025年11月发布的警示通告要求,增强法律意识,开展相关经营和出口贸易活动时遵守国内国外法律法规。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告

近年全球合成毒品问题持续蔓延,危害日趋严重。跨国犯罪集团为逃避打击,更新制毒工艺,寻购非列管化学品用于制毒,已成为国际禁毒领域突出挑战。鉴此,国家禁毒办2025年11月10日发布《关于防范制毒物品和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及设备流失的通告》,提醒相关企业及个人增强法律意识,开展相关经营和出口贸易活动时严格遵守国内国外法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

近期,国家禁毒办工作中发现,下列8种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造毒品风险,需警示防范流入非法渠道:

1、β-溴代苯乙烷,英文名称为(2-Bromoethyl)benzene,CAS号为103-63-9,海关商品编号为2903999090。

2、β-氯代苯乙烷,英文名称为(2-Chloroethyl)benzene,CAS号为622-24-2,海关商品编号为2903999090。

3、丙酰氯,英文名称为Propionyl chloride,CAS号为79-03-8,海关商品编号为2915900016。

4、 苯甲醛,英文名称为Benzaldehyde,CAS号为100-52-7,海关商品编号为2912210000。

5、氯化苄,英文名称为Benzyl chloride,CAS号为100-44-7,海关商品编号为2903999090。

6、甲胺,英文名称为Methylamine,CAS号为74-89-5(甲胺)、593-51-1(甲胺盐酸盐),海关商品编号为2921110040(甲胺)、2921110030(甲胺盐)。

7、苯甲醇,英文名称为Benzyl alcohol,CAS号为100-51-6,海关商品编号为2906210000。

8、N-甲基甲酰胺,英文名称为N-Methylformamide,CAS号为123-39-7,海关商品编号为292419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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